商会章程
 
 
天津市水运业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天津市水运业商会。英文名称:TianJin Waterway Transportation Chamber of Commerce,缩写:TJWTCC。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由在天津市注册的从事国内、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的和与国内、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以及天津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路运输相关业务、船舶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辅助性经营活动的企业,自愿结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积极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维护会员单位的共同利益和合法权利。“集行业之力,办行业之事,促行业之兴”团结本行业同仁,发挥行业自我管理职能,面向市场,为会员企业发展服务,在政府、社会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并通过商业性的活动来获得最佳的经济效益和广泛的社会影响力。
 
第四条 本团体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 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本团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在天津市河西区南京路35号亚信大厦1902室内。
 
第二章 加强党的建设
 
第六条 本团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
 
第七条 本团体党组织要积极发挥政治引领、先锋模范、监督管理和规范行为的主导作用,保障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第八条 本团体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第九条 本团体党组织要在本单位的诚信自律、反腐倡廉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条 本团体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接受上级党组织(天津市工商联)的考评。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组织制定和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企业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三)组织与海运行业相关的人员进行技术、职业培训,提高企业家管理水平和从业者素质,积极开展与相关行业组织、知名企业和社会团体的合作交流活动;

  (四)创造和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协调会员单位在经营合作中的关系,共同开拓市场,扩大会员企业融资渠道,提高会员企业经济效益;

  (五)推动会员横向经济联系,联合开展互利性专业协作;

  (六)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各类活动,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海运行业的意见和建议,制定出公正的可实现的行业标准;

  (七)收集整理和传递国内外有关的经济技术和市场信息,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和行业讲座;

  (八)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或会员单位需要办理的其它事项;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二条 本团体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个人会员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0%。
 
第十三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与本行业相关的事业单位;
 
  (二)单位会员须诚信经营,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个人会员须为本行业内的专家、学者(即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五)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六)在本团体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四条 本团体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吸收少量外地经济组织和专家、学者入会,所占比例不超过会员总数的20%。外地会员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本行业相关;
 
  (二)拥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五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团体做出的处分有申诉权;

  (七)捍卫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权。
 
第十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自觉遵守行规行约,执行本团体的各项自律制度;
 
    (八)向本会提供与海运行业有关的生产、运营、技术、管理方面相关信息和先进经验,反映行情民意。
 
第十八条 单位会员应确定一名代表参加会员大会,行使会员权利,代表因故不能出席的需以书面形式授权他人代为行使权利。
 
第十九条 本团体实行民主表决机制,表决权具体分配标准为:
 
(一)每一单位会员享有一票表决权,个人会员只享有选举事项的表决权。
 
(二)名誉会员不享有表决权;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经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丧失会员资格。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及行规行约的行为,按行规行约进行惩戒并可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二十一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1次。经理事会或1/3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大会。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下列事项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到会会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章程的修改和废止;
 
(二)理事、监事、会长兼法定代表人的任免;
 
(三)本团体的分立、合并与自行解散;
 
(四)会费标准事项的确定。
 
第二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推举会长兼法定代表人候选人;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和其他负责人;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财务管理、印章管理、档案管理、信息公开、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内部管理制度;
 
    (八)研究审议本会向政府部门呈送的重要报告和议案;
 
    (九)筹备、组织下一届理事会;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故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会长或1/3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负责人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负责人从理事中产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2届。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罢免程序:
 
(一)本团体罢免法定代表人须由会员大会做出决议,因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会员大会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的,可由理事会或1/3以上会员联名提议并推选一名召集人召开(理事会或联名提议人应为已在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的人员;由理事会提议的,该提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罢免法定代表人的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罢免法定代表人的决议须由2/3以上到会会员表决通过,形成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员全体签名;

(二)罢免法定代表人的会员大会会议纪要以书面形式报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若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拒绝签署变更意见的,社会团体须以书面送达或公告等方式告知原法定代表人之后,由拟任法定代表人根据会员大会决议签署。社会团体应以书面形式说明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拒绝签署变更意见的原因,并提供已通知原法定代表人的书面证明材料。登记管理机关按相关要求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本行业2年以上,熟悉本行业情况,具有本行业专业知识;
 
(二)在行业内有较高的威信和相应的组织能力;
 
(三)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四)无刑事处罚记录,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其他须由会长行使的职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协调本会各项工作,协调本会与政府及其他组织的联系;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本团体理事及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八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团体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情况。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第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切实履行职责。
 
第四十条 本团体应依据《天津市社会组织人民调解(暂行)办法》,建立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本团体内部矛盾纠纷进行调解。
 
第六章 诚信自律建设与信息公开
 
第四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社会组织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建立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加强组织机构建设。
 
第四十二条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有关事宜。通过建立和完善制度,形成长效机制,促进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活动的规范化。按照法律、法规和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提升社会组织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社会组织公信力。
 
第四十三条 严格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企业赞助;

   (四)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所获得的收入;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执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6年12月 6 日天津市水运业商会第二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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