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业务主管单位、市属社会团体: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和年度工作计划,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将开展市属社会团体 2016 年度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检查的范围
凡在 2016 年 6 月 30 日以前经天津市民政局(以下称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均应参加年度检查。
二、时间和步骤要求
(一)社会团体前期准备。
1.网上填报。社会团体即日起登录天津市社会组织网(网址为http://www.tjstj.gov.cn),进入办事大厅,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登陆,选择菜单栏中“年检”业务的“网上填报”,进行年度工作报告书的填写。直到网上填报审查显示“审核通过,可以打印”结束。
社会团体应认真填写年度工作报告书,保证填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如因填写失误造成的不利后果,由社会团体自行承担。
2.财务审计。为加强对社会团体财务监督,除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外,还须同时提交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社会团体在接受审计时,应当将其设立的全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财务合并进行审计。
审计报告数据还需上传至年检系统 (具备数据上传资质的审计机构名单见附件 1) ,如审计机构无法上传数据,可到市社会组织服务管理中心(南开区红旗南路 584 号,咨询电话:58397309)代办网上数据传输工作。
在 2017 年一季度内完成资产清查的首批脱钩试点行业协会商会,可免于年度财务审计;3 月 31 日后完成资产清查的首批脱钩试点行业协会商会,仍需按照年检工作要求提交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二)业务主管单位初审。
社会团体应于 3 月 31 日前,持相关年检材料到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审核;直接登记社会团体按照社会组织综合监管要求将年检材料提交业务指导单位(行业管理部门)。业务主管单位(业务指导单位)应针对初审内容提出初审意见并盖章、写明初审日期。因 2016 年度首批脱钩试点行业协会商会仍属双重管理体制,其年度报告仍需业务主管单位初审。
年检报送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网上审查通过的社会团体年度工作报告书:全套纸质版 1份、首末页纸质版 2 份(A4 纸打印,签字、印章齐备);
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纸质版 2 份(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各保留 1 份);
3.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
(三)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社会团体应在 2017 年 5 月 31 日前,持经业务主管单位(业务指导单位)初审过的全部材料报送到登记管理机关(市社会组织管理局社团管理处,和平区西康路 33 号康岳大厦 909 室)。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团体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年检结论并加盖年检印鉴。
社会团体逾期未加盖年检印鉴且无正当理由的,视同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处理。市属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结论将在天津社会组织网公告。
三、审查标准和结论
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一)社会团体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社团管理规定的行为,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2.未按照章程规定时间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未按期换届的;
3.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未落实市委组织部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工作的;
4.擅自修改章程或者未按规定申请章程核准备案的;违反或超出章程规定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5.在 2016 年度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不具备法律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基本条件的;
6.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符合法规政策规定,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7.以各种形式设立“小金库”的;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的;
8.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和无偿占用企业人财物的,或者强制企业加入社会团体的;出现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
9.财务管理或资金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违反规定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或者违反规定使用票据的;
10.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年度工作报告书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社会组织党组织考评分数不足 60 分的;
11.未落实天津市社会团体内部管理制度指引的;违反证书、印章管理规定的;未按规定程序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的;
12.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
13.违反规定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
14.行业协会商会未开展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活动的;
15.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团体章程行为的。
(三)社会团体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如果发现社会团体存在以上行为,年检结论不合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年度检查不合格的社会团体和未按时参加年度检查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将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罚。
四、注意事项
(一)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等工作的社会团体,应注意缩短年检周期。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需按照财税„2008 160 号文件第四条要求完成审计工作。
(二)按照《慈善法》规定,通知发布之日前已被认定为公益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的年度报告工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社会团体在参加年度检查过程中遇到问题,可通过以下方式咨询:
1.填报系统故障咨询:18602245205 联系人:王琳
2.社团管理处咨询电话: 23513590、23513595 |